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必须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秘书正式发
出的可买卖股票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进行交易,否则视同为重大违
规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
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
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增持时间区间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八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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