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
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会选举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
体工作。
第 三 章 职 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四 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会议审议
是主要的议事形式,包含电子通信方式。重大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
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
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和表决票表决,传阅审议采用电子通信表决
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传真、邮件等)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必须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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