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保护公司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参股公司以及
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与实施。公司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
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中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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