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
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
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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