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
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
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
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统称“董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私利。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原任
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离职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半个
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职责。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间超过半
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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