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
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 期货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保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决策。对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套保方案,审批相关业
务操作细则,套保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四条 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
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
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交易日报告。
第五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负
责期货日账单的核对及汇总,并编制期货日报。
第六条 期货账户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中心通
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章 业务管理原则与规定
第七条 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业务必须是与公司生产经营业
务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不以投机交易为目的。
(二)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任何分、
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期货业务。
(三)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一)所有期货统一由主管副总裁根据业务需要提请公司总裁或其
授权人指定母公司或个别分子公司为交易主体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并执行操作。开立和撤销期货交易账户均必须由主管副总裁审批后
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期货交易部门和期货风控负责人共同管理。
期货交易员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
录是否与期货下单情况一致;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
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
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
须及时向主管副总裁汇报,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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