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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20:24:08 股吧网页版
海大集团: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诉举报
的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2、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8、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9、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2、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3、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举报公
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正当形式进行投诉举
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审计中心将严格保密
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时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司审计中心接收工
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分子公司管理层,下同)
的实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的匿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中心进行初步评估并报总裁。由总裁决定是否接受该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中心自接到投
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长在接受投诉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中心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
工及中级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裁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
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具体规定:

1、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举报后2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投诉举报后5日内,将不予接受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3、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举报
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接受的,可
以向董事长陈述意见,并由董事长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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