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制定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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