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同日,公司 还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相关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部分制度修订对照表》《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5 月)》《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 5 月)》《独立董事制度(2025 年 5 月)》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5 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5
月)》《分红管理制度(2025 年 5 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5 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5 年 5 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2025 年 5 月)》《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提
名人声明与承诺(殷战)》《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谭劲松)》《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纯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殷战)》《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谭劲松)》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纯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
泰街 8 号海大科学园 1 栋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