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指的是期货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标的,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允许与符合资格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禁止与下述两类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1、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
2、境外受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具备相应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在董事会授权内进行审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
3、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4、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总裁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