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
露。
本管理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管理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
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
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
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
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
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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