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条 本决策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条列示的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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