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经理
的权利并履行经理的职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实施对日常经营的有效管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三条 总经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的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六)审查监督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策;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项目、研发项目;
(八)评估公司的内外部风险,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九)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以董事会、股东会的具体授权为准。
除涉及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召开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交办或授权其进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全面负责财务部门日常事务管理;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资金、资产运用、费用支出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编制完成公司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从财务的角度,监督检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八)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九)督促检查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成本、利润等计划执行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
(十)审核公司贷款和担保事项;
(十一)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十二)定期及不定期地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三)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八条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或超越授权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当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直接
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检查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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