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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9:19:08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园林:《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一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 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
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 理 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为:
91110000102116928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新股,并于 2009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 6 层 60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932.211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

(四)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切实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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