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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9:19:08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园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和传播的机构或个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机构和个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和间接控股)、分公司以及公司各事业部,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按照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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