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主任是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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