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涉及“担保事项”内容的:
(1)即将发生“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及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2)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i)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ii)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其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内容的:
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六)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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