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有价证券及衍生品。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共同开发项目;
3、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4、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六条决策审议标准。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除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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