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
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
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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