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档案进行审阅,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于1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填写信息不完善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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