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所涉相关规定进行参照整合性修订。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内部监督机构事项前,公司原内部监督机构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 删除“监事会”
全文“监事” 删除“监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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