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18:53:06 股吧网页版
北新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集团”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
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四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