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疆北新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
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体参照《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
紧急,不变更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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