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钟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985,537,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2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6 人,代表股份 69,310,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91人,代表股份1,054,847,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2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88人,代表股份129,288,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24%。
3、公司现任董事 9 人,出席会议 9 人;公司现任监事 4 人,出席
会议 2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选举顾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3,599,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7%;反对 1,048,7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弃权 19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40,6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46%;反对 1,048,7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1%;弃权199,5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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