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的筹备和通知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提案,及时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股东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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