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司还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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