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用于理财交易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委托理财的经办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集安排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等。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的实施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择理财产品并提出投资额度建议;
(二)财务部将拟定的理财产品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在获得审议批准后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进行分析后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并知会内部审计部。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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