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
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
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
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
二、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九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
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
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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