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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8:51:12 股吧网页版
美盈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材料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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