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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6:25:05 股吧网页版
美盈森: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2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件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依法审理,已出具《广
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判决;
2.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共同被告;

3.因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与公司相关的金额为 0 元;

4.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了龙华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等诉讼文件。

关于原告欧阳宣与被告郭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江苏央锦鑫包装有限公司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公司、仉某有利害关系,龙华法院追加公司、仉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8 月 27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判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龙华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龙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 167490.91 元,由原告欧阳宣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尊重并支持龙华法院的相关判决,决定不予上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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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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