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深交所5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时,上述主体负有内部报告义务。上述主体的负责人为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该信息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助于详细了解该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所属单位及类别、职务、关系类型及关系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及其知悉内幕的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依据、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前述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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