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方可执行。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 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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