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要求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合理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及参与相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该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形成会
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召开董事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所提供的会议资料不足以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前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最新监管规则在年报中对该年度内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生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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