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上述人员指定的联络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董事会认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及第 4 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或可能达到《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公司章程》披露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前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本款第 1 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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