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按规定补足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无独立董事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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