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评估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委员
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
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薪酬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委员会委员。
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委员会
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薪酬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薪酬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薪酬委员会因
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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