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本条第三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或者反担保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之子公司及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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