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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