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加强公司风险防控、促进实现经营目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对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是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监督权,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子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每三年至少轮审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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