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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7:31 股吧网页版
博云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应当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专户实施。

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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