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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7:31 股吧网页版
博云新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连续180 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有权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上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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