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含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出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四)审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根据选聘结果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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