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
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电子信息传输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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