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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