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财务投资行为。不包括规范运作中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中心拟定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
二、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中心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财务中心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投资理财行为:
一、提交 OA 审批流程;
二、与银行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五、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以上第三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应和其他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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