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的
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宇顺电子向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收购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向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重组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除非另行说明,本所已出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宇顺电子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宇顺电子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披露的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性质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
日期 (股) (股) 摘要
2024- 002289 ST 宇顺 无限售流 499,400.00 82,121,468.00 买入
10-24 通股
2024- 002289 ST 宇顺 无限售流 57,800.00 82,179,268.00 买入
10-25 通股
2024- 002289 ST 宇顺 无限售流 500,000.00 82,679,268.00 买入
10-31 通股
2024- 002289 ST 宇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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