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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9:27:09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大型互联网公司提供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其所从事业务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本次交易未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另外,本次交易未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满足《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有现实和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综上,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以担保其《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含其相应修订)项下贷款。

标的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关于配合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回函:在结清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将配合做上述标的公司的股权解押等手续,本项目后续并购融资安排可与并购方另行商议。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若截至 4.4 条约定的第二期暂存交易价款
最晚支付时间(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各方仍未能取得前述中信银行同意且完
成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解除的,上市公司承诺于不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自
行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一笔借款或协调其他金融机构向中恩云科技提供授信放款,专项用于提前清偿现有贷款本息余额以实现在前述期限内解除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
为确保上述条款的执行,使本次交易交割时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障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已预留足额现金,以满足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所需资金需求,本公司收到宇顺电子书面通知之日后,按宇顺电子明确要求的时限,足额提供相应款项,由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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