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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9:27:08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屏相关产品及仪器仪表、配电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下的“显示器件制造(C3974)”。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下的“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I6550)”。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
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宇顺电子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屏相关产品及仪器仪表、配电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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