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屏相关产品及仪器仪表、配电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下的“显示器件制造(C3974)”。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下的“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I6550)”。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
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宇顺电子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屏相关产品及仪器仪表、配电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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