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上市公司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宇顺电子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上市公司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 2022 至 2024 年《年度报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3]第 239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4]第 0537 号)、《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3]第 2130 号)与《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4]第 0138 号),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正一专审字(2025)第 01003 号)和《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深正一核字(2025)第 01004 号),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 9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6)、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目前控股股东为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建云。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包括嵇敏(董事长)、张建云、钟新娣、薛文君(独立董事)、石军(独立董事)、丁劲松(独立董事),现任监事为李一贺(监事会主席)、马彬彬、张顺(职工代表监事),现任高管为嵇敏(总经理)、赵立瑶(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文渊(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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