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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9:27:07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宇顺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上市公司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了本次交易的保密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本次交易的保密义务,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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